证券代码:301618 证券简称:长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11 万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XYZH/2024GZAA3B0268),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
人民币 1,611.00 万元整,注册资本由 4,832.99 万元变更为 6,443.99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4,832.99 万股变更为 6,443.99 万股。
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需变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公司类型以及修订《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市前制定的《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作为公司上市后适用的《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为维护东莞长联新材料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下简称《公司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证券法》)、《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
2. 核同意、于【】年【】月【】 意、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经中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1,611 万股,于 2024 年 9 月 30
【】年【】月【】日在深圳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市。
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币【】元。 64,439,900 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代表人。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5. 票的形式。 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
6.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
值人民币 1 元。 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
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
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
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份 总 数 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 64,439,900 股,均为人民币普
中,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通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
7. 发行的股份为4,832.9900万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为
股,占总股本的【】%,首次 48,329,900 股,占总股本的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75%,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为【】股,占总股本的【】%。 的股份为 16,110,000 股,占总
股本的 25%。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8. / 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三)项、第(五)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第(五)项、第(六)项规 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9.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第(五)项、第(六)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者注销。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10.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内不得转让。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