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6 证券简称:星宸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
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二、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前述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公司对如下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草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是
3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是
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是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是
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是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否
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否
1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否
度(草案)
11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否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否
1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否
1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否
上述修订的相关制度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的部分制度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5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 简称《“ 证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记条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订本章程。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经深圳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12,630 股,于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12,630 股,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
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公开
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 股”),
并超额配售了【】股 H 股,前述 H 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42,171.5232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称为“H 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
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
42,171.5232 万股,均为普通股。 (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股份总
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 股普
通股【】股,H 股普通股【】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
准的其他方式。 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用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 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