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6 证券简称:星宸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
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不设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及新增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655,232股,上市流通日2025年8月11日。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1,06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21,715,232元,公司总股本由421,060,000股变更为421,715,232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含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条目众多,本次修订中,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
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3、由于不再设置监事会,除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外,公司还对如下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内部控制制度 是
2 投资管理制度 是
3 融资管理制度 是
4 对外担保制度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6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是
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是
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是
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是
10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是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1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否
14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8 总经理工作细则 否
1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否
20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否
21 薪酬管理制度 否
22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否
23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否
24 会计管理制度 否
25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制度 否
2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否
2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否
2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否
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否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否
31 市值管理制度 否
32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否
33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否
3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否
上述修订及制定的内部治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及制定的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全文将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5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其他“《证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106.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71.5232 万
万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106.00】万股,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42,171.523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