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及修订和新增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等相关事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
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调整董事会结构,新设职工董事;(3)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数字符号的语体转换、标点符号变化、目录页码变更等,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未再逐项列示。《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其他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方式 是否需要提交股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制度》 修订 是
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7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 修订 否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修订 是
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26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新增 否
上述修订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中《公司章程》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的相关文件,敬请投资者查阅。
四、备案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鉴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等相关事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调整董事会结构,新设职工董事;(3)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数字符号的语体转换、标点符号变化、目录页码变更等,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未再逐项列示。《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芜湖市鸠江 第五条 公司住所: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 2 号。
经济开发区灵鸢路 2 号。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阳明路 15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聘任且认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人和董事会聘任且认定为高级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 (四)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