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98 证券简称:乖宝宠物 公告编号:2023-011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1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4,500 股,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43412 号《验资报告》审
验确认,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60,04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400,044,500 元,
公司股份总数由 360,040,000 股变更为 400,044,500 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此次注册资本的变更,以及《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条 公司是由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聊
公司是在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 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编码
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91371500790384538P。
公司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年3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91371500790384538P)。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4,500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股,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 板上市。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4.45 万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4.45 万股,
普通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0第(三)项、第(五)项、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 0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议决议。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注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上市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
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在公司
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
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他义务。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
合理使用融资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