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58 证券简称:钧崴电子 编号:2025-036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666.6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666.67 万元
(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为人民币元)。 (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为人民币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 资本总额变更的,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增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可以通过决议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可以再就因此而需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
登记手续。 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 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
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
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666.67 万股, 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666.67 万
普通股。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 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
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
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 (三)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连带责任。 责任。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说明本次
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行使下列职权: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一) 选举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