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制度规定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日常治理需求与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手续。《公司章程》的具体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请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2 月)。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2 月)。
特此公告。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
附件: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
司股份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活动。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项第 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