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已办理完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27.2948 万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6,491,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06,763,948 元,公司总股本由 106,491,000 股变更为 106,763,948 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前期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 年 8月 18 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本次合计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6744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6,763,948 元变更为人民币
106,747,204 元,公司总股本由 106,763,948 股变更为 106,747,204 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前期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鉴于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以及依据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对照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1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10,649.10 万元。 10,674.7204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3
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5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6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法律约束力。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
经营项目是:碳纤维材料、复合材料、 项目是:碳纤维材料、复合材料、防护材
防护材料、环保材料、胶粘制品、绝 料、环保材料、胶粘制品、绝缘材料、散
缘材料、散热材料、精密模切件、塑 热材料、精密模切件、塑胶制品、金属制
胶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木制品、 品、纸制品、木制品、包装材料的研发、
包装材料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以上 设计和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电
均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电子 子产品、电子电气材料及器件、精密结构
7 电气材料及器件、精密结构件及组 件及组件、光电器件、机械设备、工业自
件、光电器件、机械设备、工业自动 动控制系统装置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服
控制系统装置的研发、设计、销售和 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国内贸易、
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国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租赁服务(不
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商品及技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术除外)。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碳纤维材料、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复合材料、防护材料、环保材料、胶粘制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碳纤维材料、 品、绝缘材料、散热材料、精密模切件、
复合材料、防护材料、环保材料、胶 塑胶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木制品、
粘制品、绝缘材料、散热材料、精密 包装材料的生产;电子产品、电子电气材
模切件、塑胶制品、金属制品、纸制 料及器件、精密结构件及组件、光电器件、
品、木制品、包装材料的生产;电子 机械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加工、
产品、电子电气材料及器件、精密结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和零售。
构件及组件、光电器件、机械设备、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加工、生
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和零售。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具有同等权利。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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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