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二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6,06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38,032,500.00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30,426,000 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
分红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6,065,000 元增至人民币 106,491,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76,065,000 股增至 106,491,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49.10
7,606.50 万元。 万元。
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06.5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49.10 万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3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的报酬事项; 项;
4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和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作出决议;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保事项;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划;
股计划; (十四)在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授权董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5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超过 5,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人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担保情形。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的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款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其他担保情形。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对外担保事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股东大会或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由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
权范围内,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范围内,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提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财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 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外): ……
…… (二)财务资助
(二)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6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率超过 70%;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产负债率超过 70%;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2、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