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4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另结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公司总股本将由 181,200,000 股增加至 182,010,000 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
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
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场
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MA3F9GUH9B”
70200MA3F9GUH9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12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201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120 万股,公司发行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201 万股,公
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