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316 深市 慧博云通


首页 公告 慧博云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慧博云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慧博云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公告编号:2023-039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浩先生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6幢12层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28,062,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1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26,683,5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1,378,7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2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4,262,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9,26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保荐机构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2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2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储、徐欣竹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