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原第一条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股 (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1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2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0,400 万
万元。 元。
原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3 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原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4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
原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每股金
5 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持股比 额一元,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
例、认缴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时间和出资
方式如下:
6 原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1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40,4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7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原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8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据授
据授权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三分 权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9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删除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定的,从其规定。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10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或
导致股份变动的,或所持股份不超过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不受前款
一千股的,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
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原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11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诉讼。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