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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8

江波龙: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3-101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存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合计 132,044,822.64 元。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的金额为14,183,388.42 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二审判决(如有)或执行结果为准,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2020)粤 03 民初 3333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案由及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卢浩、赵迎、晶存公司三被告侵害公司测试技术商业秘密为由,向深
圳中院起诉。2020 年 6 月 22 日,深圳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该案。
案件诉由如下:

  公司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自行研发了 LPDDR3 测试技术并作为商业秘
密予以保护。被告之一卢浩自 2013 年起任公司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
LPDDR3 测试项目中软件部分的研发并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开始任 DRAM 项目
主管,负责 DRAM 项目管理工作,卢浩在工作中掌握 LPDDR3 测试项目硬件版图以及测试软件核心代码等技术秘密且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被告之二赵迎于2016 年起任公司研发部项目助理,日常工作包括了解、跟进、协调公司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的产品技术需求,因此赵迎在工作中掌握项目 PCB 测试硬件版图以及公司客户资料及潜在客户资料。两人均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2018 年 5 月,卢浩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随即加入了被告之三晶存公司。
2018 年 12 月,赵迎离职并同样随即加入晶存公司。晶存公司在卢浩、赵迎入职前主要从事 Flash 的贸易,并未涉足存储硬件测试业务。自 2018 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陆续发现晶存公司通过由其法定代表人文建雄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源达丰贸
易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炜志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
注销)在市场上销售存储产品,包含与公司生产的 LPDDR3 项目相同的测试技术,且该公司与晶存公司对外宣称所用测试技术与公司使用的技术相同。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认为,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遂以三被告侵害公司测试技术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中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共 同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132,044,822.64 元,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之“(一) 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之“1、发行人与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2020)粤 03 民初 3333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断为一审判决。深圳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晶存公司未经许可在LPDDR3 芯片测试经营业务中使用了公司在案件中主张的相关商业秘密密点的技术信息。公司涉案的商业秘密由被告卢浩、赵迎未经许可披露给被告晶存公司,被告卢浩、赵迎、晶存公司共同侵害了公司对上述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外,判决书还部分支持了公司关于赔偿以及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深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4,183,388.42 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702,024.11 元,由原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2,024.11 元,由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36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原告支付给国创鼎诚研究院鉴定费 894,500 元、补充鉴定费20,000 元、鉴定人出庭费 60,400 元,被告晶存公司支付给国创鼎诚研究院鉴定费 4 万元、鉴定人出庭费 4.53 万元、支付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费 20 万元,均由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的案件受理
费 36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914,500 元、鉴定人出庭费 60,400
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 Flash 及 DRAM 存储器的研发、设计、制造和
销售。长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倡导行业公平竞争,为此公司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二审判决(如有)或执行结果为准,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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