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 2022-010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新
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9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6,300.00万股。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
的容诚验字 [2022]100Z001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注册资本由
357,000,000.00元变更为420,000,000.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357,000,000股变更为
420,000,000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 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现拟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
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于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00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andong Xinjufeng
Technology Packaging Co., Ltd.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ANDONG NEWJF
TECHNOLOGY PACKAGING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00 万元。
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裁、 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
条(原
第十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000 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
一条
(原第
二十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
九条
(原第
二十八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
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 三 十
七条(原
三 十 六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 四 十
一条(原
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议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 四 十
二条(原
第 四 十
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