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5-070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董事长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选举新的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诉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财务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
总数为 357,000,000 股,公司的发起人、 总数为 357,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
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 币 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资时间如下:......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
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0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42,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元。 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
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