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总股本 65,133,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0 元(含
税),共计派发 65,133,4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本年
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32,566,70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97,700,100 股。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65,133,400 股 变 更为 97,700,100 股, 注册 资本由 65,133,400 元变 更为
97,700,100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和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和《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Zuch Technology Co.,Ltd.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13.3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70.01 万元。
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13.34 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70.01 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净资产 10%的担保;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供的担保;
5000 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 的担保;
须经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其他担保情形。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以上通过。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所享有的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审议。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市公 以上通过。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反担保。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东大会审议。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