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5 证券简称:汉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
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6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24.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7.5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6,1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810.2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349.7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266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金额
1 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 53,961.61 46,734.04
2 AIoT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29,216.83 25,303.55
3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30,312.13
合计 118,178.44 102,349.72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情况
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近六个月内自有资金已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2,500.65 万元,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置换时间不超过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经相应的审批程序通过后,先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近六个月内自有资金已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2,500.65 万元,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置换时间不超过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