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3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并修订《公司章程》。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将其中 1 名非独立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
调整后的董事会将由:3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 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2,973,182.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2,973,182.00股。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型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