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住所、公司登记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住所、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2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61.4089 万股。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4Z0007 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61,842,267 股增加至 82,456,356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1,842,267.00 元增加至 82,456,356.00 元。
二、变更公司住所的情况
变更前: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锡甘路 1 号;
变更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 168 号。
三、变更公司登记类型的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四、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住所、公司类型等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无锡
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对《公
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经深圳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并于2023 年 3月 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61.4089 万股,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深
交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
镇甘露锡甘路 1 号 张马桥路 168 号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8,245.6356 万元。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新增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
新增 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45.6356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有 5%以上股份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他情形的除外。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提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