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塑科技”)于 2026年 01 月 0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拓展海外储能业务,落实战略规划,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敦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能科技”)拟用自有资金与广东晓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鸟动力”)、东莞市华晓新能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华晓”)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湖州华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设立,最终以当地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签订投资相关协议及办理本次设立控股孙公司的相关事宜。目标公司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整,其中敦能科技以自有资金出资 510 万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51%;晓鸟动力以自有资金出资 300 万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30%;东莞华晓出资 190 万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19%。目标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广东晓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WMNGL4W
2、法定代表人:黄望柱
3、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4、成立日期:2023 年 08 月 24 日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水乡大道麻涌段 3 号 1 栋 1501 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晓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950 95%
2 东莞晓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 5%
合计 1,000 100%
9、广东晓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现有子公司与广东晓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东莞市华晓新能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K4FQB26H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昂
3、出资额: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
4、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主要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水乡大道麻涌段 3 号 1 栋 1509 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昂 171 90%
2 杭州敦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9 10%
合计 190 100%
9、东莞市华晓新能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关联关系说明:东莞华晓为敦能科技参股企业,敦能科技为华塑科技全资子公司。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州华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设立)
2、法定代表人:杨冬强
3、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杭州敦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10 51% 货币 自有资金
广东晓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300 30% 货币 自有资金
东莞市华晓新能源企业管理
190 19% 货币 自有资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 100% - -
6、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凤凰路北侧同欣共富标准厂房 2-17号厂房二层 201
7、经营范围: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注:上述内容为暂定信息,具体信息以后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敦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广东晓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李昂
(一)出资及股权结构
1、各方同意共同投资设立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具体方案为:甲方与丙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成立后与甲方、乙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其中甲方认缴注册资本 510.00 万元,乙方认缴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持股平台认缴注册资本 190.00 万元。
2、基于目标公司的后续经营安排,甲方、乙方应于 2026 年 06 月 30 日前完
成对目标公司的出资,甲方及丙方应于 2026 年 06 月 30 日前向持股平台出资 190
万元并由持股平台向目标公司出资 190 万元。
(二)公司经营与发展
各方同意在目标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在东莞设立目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专门从事标的业务,即负责 PACK 的采购及生产、储能系统的组装、测试及销售。
(三)目标公司治理
1、目标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执行董事
目标公司暂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担任执行董事。
3、监事
目标公司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方委派。
4、目标公司总经理由李昂先生担任。
(四)经营目标和溢价收购
1、目标公司成立后,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目标公司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 5,000 万元作为经营目标,为激励乙方及丙方完成前述目标,制定以下溢价收购安排:
1.1、回购分三年完成,第一年 30%、第二年 30%,第三年 40%,以净利润达
到 1,000 万为最低触发条件。
1.2、目标公司成立后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如目标公司净利润达到 3,000万,乙方要求甲方收购的前提下,甲方需按净利润的 12 倍作为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收购乙方及持股平台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中的 30%;如未达到 3,000 万但达到 1,000 万,乙方要求甲方收购的前提下,甲方需按净利润的 10 倍作为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收购前述股权;
1.3、目标公司成立后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如目标公司净利润达到 3,000万,乙方要求甲方收购的前提下,甲方需按净利润的 12 倍作为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收购乙方及持股平台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中的 30%;如未达到 3,000 万但达到 1,000 万,乙方要求甲方收购的前提下,甲方需按净利润的 10 倍作为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收购前述股权;
1.4、目标公司成立后第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后续年度,如目标公司净利润达到 4,000 万,乙方要求甲方收购的前提下,甲方需按净利润的 13 倍作为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收购乙方及持股平台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中的 40%;如未达到4,000 万,则按照第(2)款约定执行。
1.5、如目标公司完成年度净利润指标,但未选择要求甲方收购的,则该部分可被收购股权可累计至下一达标年度按照该年度估值进行收购。
1.6、如目标公司净利润达到 5,000 万,乙方可要求目标公司收购,也可不接受目标公司收购;在乙方的要求下,目标公司将按照乙方净利润(剔除从目标公司等分得或计提的投资收益部分)的 5-6 倍估值进行整体收购,但应满足以下条件:该收购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收购交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支付方式、交割安排)符合当时的市场交易惯例;甲方对乙方进行的法律、财务及业务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对乙方价值或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2、甲方收购乙方及持股平台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时,将根据乙方及持股平台的股权相对比例进行收购,收购方案由各方协商确定,甲方承诺收购对价中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 30%。
(五)违约及其责任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等额于该违约方在本次合作中的认缴出资金额,如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补足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六)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