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2 证券简称:满坤科技 公告编号:2026-1001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作为公司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将完成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846 号)同意,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36,87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88,11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74,444,404.98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同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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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于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万元)
吉安满坤 中国农业银行股 14371001040023599 4,602.16
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吉安 (含利息)
有限公司 庐陵支行 14371001040023599-10013 2,000.00
14371001040023599-10014 2,000.00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庐陵支行系《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的下属支行,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直接管理。
2、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不包含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收益凭证 1.70 亿元。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平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吉安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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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惠元、甘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四、备存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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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