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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31 深市 聚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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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6

聚赛龙: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3-063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从化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聚赛龙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源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
22,658,9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2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22,657,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
代表股份 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中小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58,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
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58,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
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58,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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