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128 深市 强瑞技术


首页 公告 强瑞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强瑞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21-10-27

强瑞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张华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投资银行工作,曾负责或参与完成京威股份、东方时尚、广和通、禾信仪器等首发上市项目;丽珠集团B股转H股上市项目;东方时尚可转债项目;京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柳化股份、京威股份等公司债项目。

  魏安胜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师。199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景谷林业、贵航股份、精艺股份、奥马电器、四方精创、晨曦航空、奥士康、禾信仪器等首发上市项目;华联控股和振华科技的公开增发项目;凌云股份、西安旅游的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钟宏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完成奥马电器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智博先生、燕翔先生、肖玉祥先生、曾少华先生、蔡其龙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技术”、“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308号C栋厂房1层至5层

  成立时间:2005年8月30日(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9日(整体变更)


  联系电话:0755-2822775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五金模具、模具零配件、测试治具、非标设备、自动生产线、气动元件、测试仪器的销售(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电气传动产品、变频器、伺服驱动器和系统、电梯驱动及工业自动化产品、新能源产品、混合动力汽车驱动系统、太阳能光伏逆变器、风电整机控制系统、智能配电控制设备、工业数控设备、雕刻机、商用自动化设备、数控系统及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和技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五金模具、模具零配件、测试治具、非标设备、自动生产线、气动元件、测试仪器的电气传动产品、变频器、伺服驱动器、电梯驱动及工业自动化产品、太阳能光伏逆变器、智能配电控制设备、工业数控设备、雕刻机、商用自动化设备的生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4月,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0年5月6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0年7月2日,鉴于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并提出了项目组需关注的问题。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0年5月6日,国信证券对强瑞技术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
了问核。

  2020年5月6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0年7月2日,鉴于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强瑞技术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强瑞技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强瑞技术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强瑞技术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强瑞技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强瑞技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强瑞技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强瑞技术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三年以上。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设立后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