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同意以募集资金
置换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期间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共计 7,860,117.11 元,置换时间不超过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2.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5,409,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0,808,306.6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
职业字[2021]43057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调整、变
更,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 累计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入募集资金 集资金金额 投资进度
金额
1 5.5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15,441.14 13,000.00 10,720.11 82.46%
13.3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
2 项目(一期)之 10.5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 40,607.69 200.44 200.44 100%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 年产 5 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 14,500.00 14,393.51 99.27%
4 年产 30 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 22,980.39 13,039.57 56.74%
5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6,000.00 100.00%
合计 62,048.83 56,680.83 44,353.63 78.25%
注:1、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2、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13.3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 10.5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5 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5 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19,000 万元,将用于该
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 14,500 万元投资于“年产 5 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剩余资金 4,500
万元暂时留存用于其他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待后续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经营
需要,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使用。
3、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原
募投项目“13.3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 10.5 万吨精细化工新
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其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5,880.39万元与待确认用途的4,500万元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累计现金管理收益 2,600 万元,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投项目“年产 30 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
4、募集资金余额(含理财收益)实际多于上表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与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差额。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上述以募集资金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1、对于部分采购原材料及设备的业务,公司会采用集中采购的策略,从而获得更高的议价权,降低采购成本。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筹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2、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
3、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年产 30 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如从老挝境外采购商品或服务时,采购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关税、代缴利润税等支出,目前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缴纳相应税款时存在时效性问题,无法实时结算,从而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产生影响,故需由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先行支付上述税金等相关费用。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
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期间使用自有资金为“年产 30 万吨化
学品建设项目”支付的设备采购进口关税、增值税及供应商利润税等相关费用共计 7,860,117.11 元,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后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取得保荐机构明确的同意意见后,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账户;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
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期间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光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恒光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
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