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联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章程备案及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21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同步修订。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 4 项管理制度。
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
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13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4 《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8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第1、2、8、9、10、11、14、24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他制度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有限公司的原 公司由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有限公司的原
2
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常州市市场监 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常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467286786T的《营业执照》。 91320400467286786T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3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人。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4 新增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5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6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7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8
,每股面值壹元。 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9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