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2-02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1,558,824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72,935,294.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预计转增 36,467,64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为 158,026,471 股。
(最终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121,558,824 股增加至158,026,47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1,558,824元增加至人民币158,026,471元。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为维护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 为维护辽宁何氏眼科医院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第一条 第一条
司”或“本公司”)、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下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司法》”)、《中华人民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第六条
121,558,824 元。 158,026,471 元。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第十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新增) 第十二条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121,558,824 股,全部为普通 第二十条 158,026,471 股,全部为普
股。 通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第二十九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第三十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形的除外。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