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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03 深市 何氏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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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0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 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
楼会议室。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1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87,746,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4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4,93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12,809,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2,479,85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2,479,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68%。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666,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
反对 7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0,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21%;反对 7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6%;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4%。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555,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4%;
反对 18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5%;弃权 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9,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42%;反对 18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7%;弃权 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韵律师、郝韵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