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第一条 为维护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
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486,358,853.00 元。 1,472,461,426.00 元。
第八条 公司的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4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 任。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
6 —— 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
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将充分考
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
7 —— 社会责任。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
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8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9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
总法律顾问可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 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10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1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86,358,853 股,均为普通股。 1,472,461,42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13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4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