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1 证券简称:华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已发行上市,以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上市,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司农验字[2025]25004530045号)、(司农验字[2025]25004530066号),公司总股本由146,692,000股变更为153,153,159股,公司注册资本应由人民币146,692,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53,153,159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拟删除“监事会”、“监事”及监事相关规定,部分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拟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
的修订对比作出列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等内容将不再逐一对比;
4、因新增或删除条款导致《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编号重新编排,而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下列修订对比表中列示;
本次对《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69.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315.3159
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定货币。 的法定货币。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6,692,000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53,153,159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