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5-131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
2、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调整后):72.5340 万份;
3、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后):5.71 元/份。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条件 已成就,根据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088)。
2、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089)。
3、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
无反馈记录。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96)。
4、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95)。
5、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101)。
6、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105)。
7、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5-129)。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数量由 704.00 万份调整为 985.60 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6.00 万份
调整为 134.40 万份,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8.10 元/份调整为 5.71 元/
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725,340 份(调整后)。
(三)行权价格:5.71 元/份(调整后)。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预留授予人数:37 人
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授予股票 占目前公司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万 期权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份)
1 李真先 董事、财务总监 7.2800 10.0367% 0.0177%
2 谢斌 职工代表董事 0.7000 0.9651% 0.0017%
3 陈琳 副总裁 9.2400 12.7389% 0.0224%
4 黄萍 董事会秘书 8.6800 11.9668% 0.0211%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46.6340 64.2926% 0.1132%
务)骨干(共 33 人)
合计 72.5340 100.0000% 0.1761%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量为 1,344,000 份,公司本次向符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5,340 份预留股票期权,且预留授予有效期限内将不再新增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或股票期权数量,剩余 618,660 份预留股票期权将不再进行授予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等待期分别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八)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
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