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4 月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 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执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股东可以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查阅公司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定的其他权利。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计凭证的,还应提供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书面证明。公司有合理根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的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