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5-05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非独立董事与职工董事、补选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何信义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何信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其原定
任期自 2023 年 7 月 31 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何信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何信义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信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597,754 股。何信义先生辞职后,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何信义先生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何信义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选举易珊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选举
王山山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新任非独立董事易珊女士、职工董事王山山先生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职工董事王山山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周丽君先生、解占军先生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补选非独立董事易珊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何攀先生、周丽君先生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易珊女士简历:
易珊:英语语言文学学士。2007 年参加工作,历任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北京地区总经理助理、产品经理、西南办事处负责人。2016 年加入公司担任运营管理部经理兼董事长助理、董事会办公室高级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 2021年 8 月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珊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0,0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王山山先生简历:
王山山:大学本科学历,统计学专业。2014 年 7 月就职于华安鑫创控股(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销售工程师、市场主管、市场经理、运营总监、销售管理部总监、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2 年 1 月至今任东方鑫创(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东方鑫创(惠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市场与项目部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山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