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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8 深市 华安鑫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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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6-002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970,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3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6,064,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905,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906,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何攀及肖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93%;反对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90%;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93%;反对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90%;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6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2%;反对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6%;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6%;反对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41%;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黄彦宇律师、张孟阳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