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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9

法本信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31,124,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0,840,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51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4,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6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8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4,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62%。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447%。

    表决结果:严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吴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吴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刘志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刘志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5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7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39.9866%。

    表决结果:李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胡振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胡振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黄幼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黄幼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米旭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米旭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曾家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曾家梁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胡冠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胡冠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1,000,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2%;

    反对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1%;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2478%;

    反对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244%;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9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0,987,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4%;

    反对 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0%;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71%;

    反对 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650%;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9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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