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0 月 24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1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补亏损方案; 决议;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八)修改本章程;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30%的事项; 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划;
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划; 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出决议。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3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列席会议,包括现场列席或者以通讯方式
列席。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4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的比例;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5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酬和支付方法;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项。
6 第八十七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以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
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 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以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名非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行;
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民主形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式选举产生; (四)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 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行;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五)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 职责。
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 股东会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 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别进行。
股东会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基本情况。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7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