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1
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 2023 年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由于公司租赁的总部办公场地“昱大顺科技园”更名为“威大科技园”,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
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
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拟根据上述注册地址变更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
1 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 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
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技园 B 座 1 层-6 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2 (一)公开发行股份;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会批准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限内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
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产生的
注册资本增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工商备案、登记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3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4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或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持。
事主持。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5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受赠 (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对外
现金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以下
助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 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
准,超过规定权限的须经股东大会批 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价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人民币;
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
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的 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的须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的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的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
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对值计算。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一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第一一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6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未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上述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事宜。本次变更的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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