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9 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注册地址拟由“深圳市宝安区松岗
街道松岗大道 11 号健仓科技园一栋”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
事处塘明公路南侧新纶科技产业园”。《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亦同步
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述变更注册地址情况,并结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爱克莱特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爱克莱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
松岗街道松岗大道 11 号健仓科技园一 公明办事处塘明公路南侧新纶科技产
栋 业园
邮政编码:518105 邮政编码:518106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司股票:
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内;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 至依法披露之日;
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 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
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 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 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让。上述人员实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 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
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六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 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 (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
时; 时;
(二)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二)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拍卖时; (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拍卖时;
(四)其持有股份托管或设定信托 (四)其持有股份托管或设定信托
时。 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 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或者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拟与关联人达成 30%的事项;
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达到公 (十四)审议批准拟与关联人达成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达到公
上的关联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
途事项; 利益的交易除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途事项;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务所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代为行使。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即五人)时; 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