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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89 深市 爱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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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爱克股份: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89        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谢明武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8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62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85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566%。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73,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64,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9.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的99.99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0年度履职情况做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的99.99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的99.99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的99.99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的99.99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的99.99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8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1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2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同意7,9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4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8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明武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4%;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4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8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的99.99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官昌罗、孙贝。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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