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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0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0-25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C-LED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 11 号健仓科技园一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
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9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明武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锋斌、冯仁荣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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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永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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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陈剑波、李明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群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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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六)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陈利、郑闳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七)持股 5%以下的股东深创投、红土智能的承诺
自完成增资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且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八)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 公司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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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 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