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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79 深市 大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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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9: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58 号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叶晓波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5,865,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248,754 股的 53.13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5,635,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9,248,754 股的53.01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2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9,248,754 股的 0.115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248,754 股的 0.27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2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9,248,754 股的 0.163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叶晓波先生、ANGELICA PG HU 女士、叶明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叶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同意 105,721,86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7%。

  议案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 ANGELICAPG HU 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同意 105,671,87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5%。

  议案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叶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同意 105,672,86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4%。

  叶晓波先生、ANGELICA PG HU 女士、叶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计维斌先生、李文贵女士、徐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计维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同意 105,672,5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1%。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李文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同意 105,712,56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9%。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徐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同意 105,672,56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1%。

  计维斌先生、李文贵女士、徐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 邹杨敏、蹇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