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2 表人。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3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5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
秘书、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7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8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9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助。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 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1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购其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12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六)项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