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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78 深市 维康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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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关于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5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孔晓霞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调整安排,孔晓霞女士申请辞去公司
副总经理职务,原定任职日期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孔晓霞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孔晓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88,4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孔晓霞女士辞职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孔晓霞女士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孔晓霞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的勤勉尽责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王思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王思女士被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刘洋先生将不再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聘任吴漾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任期均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

  王思女士、吴漾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思女士、吴漾女士

  电话:0578-2950005

  电子邮箱:zjwk@zjwk.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5 日


  附件:

  王思女士简历

  王思女士:199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文秘,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担任维
康药业行政文秘,2016 年 9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之日,王思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思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漾女士简历

  吴漾女士:2000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2022 年 6 月至 8 月担
任高瓴集团销售职务,2022 年 9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行政主管、团支部书记。
  截至本公告之日,吴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漾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