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8 证券简称:美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8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18,606,7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1,860,677.20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95,582,032 股,转增后
股本为 414,188,804 股(注:转增股数及转增后的总股本数系公司根据实际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所得,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上述预案审议通过并实施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变更为 414,188,804 元,股本将变为 414,188,804 股,需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
二、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近日取得了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故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危险化学品经营”,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三、《公司章程》的其他修订情况
除前述因变更注册资本和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外,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颁布或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下表为修订的对比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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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8,606,772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4,188,804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 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
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 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
料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 料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
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高品 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高品
质合成橡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程 质合成橡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
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
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准)。 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8,606,772股,全部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4,188,804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
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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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
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方式,法律法规和中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应当以书面形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见。 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