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2025-046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十四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调整三会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部分制度相应废止,修 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对《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97.6849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825.6675
万元。 万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 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 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计算机系 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计算机系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 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 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零售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 电子产品;零售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 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依法经批准 业务;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广播电视节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目制作经营。(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营活动。)(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市
准。)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97.6849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825.6675 万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起诉讼。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起诉讼。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