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790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2-01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1,898.8644 万元
变更为 22,463.1944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1,898.8644 万股变更为 22,463.1944 万股。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898.864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463.1944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2 新增条款 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的组织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898.8644 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463.1944 万股,均为普
3 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式。 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
自律监管规则等文件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5 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利。 权利。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
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
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6 新增条款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
新增条款 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
7 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
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
新增条款 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
8 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