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5-05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在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发、
生产、加工、销售:光学镜头、光学仪器、精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发、光学模具、光学塑胶零件、光学镜片;货物进出 生产、加工、销售:光学镜头、光学仪器、精密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光学模具、光学塑胶零件、光学镜片;货物进出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经取得许可后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除外。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相应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 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等文件规定以及本 门规章、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等文件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除上述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股份。
员买卖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除上述外,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所的相关规定。 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