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300781 深市 因赛集团


首页 公告 因赛集团:【2025-07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因赛集团:【2025-07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300781        证券简称: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2025-074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4 号)核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21,135,355 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6.5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49,367,418.15 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4,165,327.5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5,202,090.63 元,实际募集资金入账金额为 316,561,061.09 元(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11,358,970.46 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C1041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指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120908975910605)为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管理层授权人员办理专户设置的具体事宜。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创意热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热店”)和因赛(上海)品牌营销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因赛”)为募投项目“营销 AIGC 大模型研
发与应用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创意热店和上海因赛的办公地点作为该项目实施地点,同意创意热店和上海因赛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创意热店和上海因赛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账户余额
                                                                          (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908975910605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      0

      公司广州天安支行                              和使用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909641410008  “营销 AIGC 大模型研发与应用      0

      公司广州天安支行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942200310006  “营销 AIGC 大模型研发与应用      0

      公司广州天安支行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合计                                      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或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简称“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908975910605,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者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华川、蒋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7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二)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创意热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909641410008,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营销 AIGC 大模型研发与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者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华川、蒋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