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5-08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6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 2024 年业绩未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考核条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3,720股(不含已离职部分),回购注销的股份数共计 84,280 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67,692,391 股减少至 167,608,111 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将由人民币 167,692,391.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67,608,111.00 元。
2、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变更前注册资本 变更后注册资本
167,692,391.00 元 167,608,111.00 元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769.2391 万元。 16,760.8111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公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3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依
照公司董事长产生、变更的相关规定执
行。
(新增第九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4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5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6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CEO(首席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人员。
事、CE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7 公司的 CEO、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公司的 CEO、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769.2391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16,760.811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10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