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5-089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88,23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602,95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5,28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5,98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0,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5,28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52,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03%;反对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0%;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7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10,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4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721%;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84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股东会审议的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54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1015%;反对 51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07%;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7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0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5964%;反对 511,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9.3190%;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84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54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1015%;反对 51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07%;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7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0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5964%;反对 511,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9.3190%;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84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52,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98%;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5%;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7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09,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31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834%;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8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52,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99%;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3%;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7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09,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357%;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797%;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847%。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戴军先生、Torsten Vahrenkamp 先生、李良玉女士、朱华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戴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58,524,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397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1,082,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0.8979%。
表决结果:当选。
5.02 选举 Torsten Vahrenkamp 先生为公司第四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58,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432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1,103,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1.7018%。
表决结果:当选。
5.03 选举李良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58,597,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18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1,154,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3.6444%。
表决结果:当选。
5.04 选举朱华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58,596,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17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1,154,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3.6141%。
表决结果:当选。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严厚民先生、陈立虎先生、朱兆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严厚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58,62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65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1,182,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4.7056%。
表决结果:当选。
6.02 选举陈立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58,62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65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1,183,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4.7148%。
表决结果:当选。
6.03 选举朱兆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58,625,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65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1,182,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4.7080%。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惠律师、洪赵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