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6 股票简称:宏达电子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一年十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
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71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意见落实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答 宋体
问题一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为军工企业,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国防科
工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发行人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一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军工产品产能扩张,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2)项目二成都研发中心项目是否涉及军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3)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涉密事项,是否进行了豁免披露的申请,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复审。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一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军工产品产能扩张,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本次募投项目二成都研发中心项目是否涉及军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之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为发行人现有陶瓷电容器、环行器及隔离器全流程生产线的扩建,其中,扩产的陶瓷电容器和环行器及隔离器为军民两用产品,部分涉及高可靠领域。募投项目之成都研发中心项目为研发场地建设,属于非生产型项目,主要针对超宽带嵌入式板卡及其相关的配套电子元器件开展研发工作,相关产品可应用于高可靠领域。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需履行军工事项审查流程。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涉及军工事项审查事宜,已按照《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申报指南(2018 年版)》相关规定,将本次发行方案等申请文件(包括本次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报请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查
后转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最终审批。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国家
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的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资本运作。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军工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除本次发行涉及军工事项审查事宜之外,发行人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无需其他军工审批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事项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事项审查批复,发行人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无需其他军工审批手续。
二、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涉密事项,是否进行了豁免披露的申请,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复审
1、本次发行申报文件涉及的涉密信息的处理
截至回复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保密办已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全套申请文件内部准备、申报、问询回复等阶段及后续财务数据更新披露申报环节中,对本次发行全套申请文件是否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进行了审查,确认信息披露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申请文件无需再次经过有关部门复审。
2、本次发行已取得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的批复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所需要豁免披露和脱密后披露的军工保密信息内容报经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并已取得国家国防科工局就本次发行的特殊财务信息豁免审批文件。
综上,发行人针对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不涉及国家秘密,且本次发行已取得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的批复。
问题二
本次募投项目一的建设厂房由发行人购买取得,发行人尚未付清全款,因此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按照合同规定,发行人另外两期款项支付的期限以及支付的金额。(2)发行人在反馈意见中提到本次募投厂房购置开支为 15,840 万元,在申报文件中则提到购买合同总金额为 14,955.37万元,且在申报前已支付第一期款项,上述金额存在出入的原因。
回复:
一、按照合同规定,发行人另外两期款项支付的期限以及支付的金额
根据《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厂房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分三期付款,
其中第一期款项 2,000.00 万元,于 2020 年 10 月 5 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
5,000.00 万元,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第三期款项 7,955.37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款项,尚未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项,主要系发行人业务快速增长,购置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所需资金较多,同时,下游客户付款周期较长,公司资金需优先满足生产经营所致。
发行人已与株洲天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卖方)沟通延期付款事项,并将
积极筹措资金,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上述第二期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
发行人将根据公司资金安排情况对上述第三期款项予以支付。
2021 年 8 月 5 日,株洲天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专项说明文件,说明发
行人根据买卖合同妥善履行全部合同约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违
约行为。2021 年 8 月 12 日,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专项证明,说明发
行人购买的上述地块待全部厂房建设完成后将办理产权证书。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出具承诺如下:
“1、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未来亦将根据上述买卖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发行人将在付清全款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并取得相关产权证书,
确保项目整体进度不受影响;
3、如果最终无法取得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将尽快考察可替代的地块,届时发行人将尽快选取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在反馈意见中提到本次募投厂房购置开支为 15,840 万元,在申
报文件中则提到购买合同总金额为 14,955.37 万元,且在申报前已支付第一期款项,上述金额存在出入的原因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厂房购置开支为 15,840.00 万元,较厂房购买合同总金额 14,955.37 万元差异为 884.63 万元,主要系购买房产所需的各类税费及相关杂费支出所致。具体原因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厂房购置开支(a) 15,840.00
厂房购买合同总金额(b) 14,955.37
差异(a-b) 884.63
其中:契税 605.69
房产税 164.65
土地使用税 84.15
维修基金 17.55
印花税 6.86
办证费用及其他 5.74
小计 884.63
如上表所示,本次募投项目厂房购置开支与厂房购买合同总金额的差异主要包括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维修基金、印花税和办证费用及其他等厂房购置所必须的相关费用。
此外,本次发行董事会相关召开前,发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款项 2,000.00 万元,该笔款项未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本次募投项目中厂房购置开支中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部分为 13,840.00 万元。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署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方 磊 尹伊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首席执行官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